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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中說雲等四顯色攝者,生顯智強,故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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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顯攝。問: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,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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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分別應初句收,如何乃是俱句所攝?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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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四句之中前兩單句雖據生智強說,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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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此聚有別新生形、顯色者,立兩單句。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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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四色雖顯強形,無別新生顯、形俱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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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智非過希奇,所以非初句攝。第三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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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雲、烟、塵、霧是顯色攝,同第一解,然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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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句者是餘師義。第四解云:雲、烟、塵、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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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顯及形同第二解,然說顯者是餘師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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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「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」者,第二解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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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二十。此與前說開合為異,亦無有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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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黃赤白,現見可知。言長短者,長、短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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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各有別體,相雜而住,形長見短、形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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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長。問:若長、短等別有極微,何故《婆沙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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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三十六云「應知極微是最細色,非長、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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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、圓等。」解云:《婆沙》據別一微,是最細分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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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折,非眼所見言非長等。此論據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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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去,有實體類故、成長等故,故名長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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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泛明長、短,亦通假、實。若二十種色中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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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相對,以實對實。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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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、短,即以假對假。故《婆沙》第九解諸有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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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師云:五相待有,謂此彼岸長短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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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解:可量已去名長,不可量者名短。世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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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長說為短者,於彼長中假說為短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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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重中假說為輕。問:此短極微既有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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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,如何說彼而不可量?解:雖有多體而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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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量,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秤,短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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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雖多而不可量。若言眼見,寧不可量?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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