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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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中說雲等四顯色攝者,生顯智強,故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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偏顯攝。問: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,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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句分別應初句收,如何乃是俱句所攝?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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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四句之中前兩單句雖據生智強說,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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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此聚有別新生形、顯色者,立兩單句。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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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四色雖顯強形,無別新生顯、形俱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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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智非過希奇,所以非初句攝。第三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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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雲、烟、塵、霧是顯色攝,同第一解,然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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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句者是餘師義。第四解云:雲、烟、塵、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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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顯及形同第二解,然說顯者是餘師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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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「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」者,第二解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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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二十。此與前說開合為異,亦無有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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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黃赤白,現見可知。言長短者,長、短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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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各有別體,相雜而住,形長見短、形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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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長。問:若長、短等別有極微,何故《婆沙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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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三十六云「應知極微是最細色,非長、短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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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、圓等。」解云:《婆沙》據別一微,是最細分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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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折,非眼所見言非長等。此論據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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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去,有實體類故、成長等故,故名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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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泛明長、短,亦通假、實。若二十種色中長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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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相對,以實對實。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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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、短,即以假對假。故《婆沙》第九解諸有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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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師云:五相待有,謂此彼岸長短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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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解:可量已去名長,不可量者名短。世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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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長說為短者,於彼長中假說為短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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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重中假說為輕。問:此短極微既有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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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,如何說彼而不可量?解:雖有多體而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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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量,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秤,短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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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雖多而不可量。若言眼見,寧不可量?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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