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記

俱舍論記 · 唐 · 普光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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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是執受因聲,謂化語聲。但是非有情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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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;有是非執受因聲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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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是非有情數因聲,謂化語聲。問:此論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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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名、非有情名聲,與《婆沙》有情數、非有情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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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聲何別?解云: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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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因聲;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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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,謂手等聲。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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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情名聲;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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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因聲謂手等聲。問:此論可意、不可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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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,與《婆沙》有情數、非有情數因聲何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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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云:應作四句。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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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,謂語出惡聲。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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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,謂外非情出好聲。有是有情數因聲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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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可意聲,謂語出好聲。有非有情數因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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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非可意聲,謂外非情出惡聲。「執受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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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至非有情名」者,此即別釋,如文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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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,何故《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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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》第一云「此語表業復有二種,謂依名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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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不待名起。依名起者復有二種:一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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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記、二者無記。不待名者二種亦然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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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彼論文,有語表業非與名合,如何乃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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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情名聲謂語表業?解云:但言有情名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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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語表業,非言一切語表業皆是有情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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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語表,無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聲,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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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起者謂有詮表。不待名起者,謂嗔咲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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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。故不相違。又問:語皆業不?解云:口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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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是語亦業,出口者是語非業。故《正理》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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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解發語風中云「此居口內名語亦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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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出外時但名為語。」又以此文亦可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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