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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行境之行解相貌,此解亦非無分別智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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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相故。然本但是行於相義,非是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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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。述曰:下解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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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中有二,初別解內外所緣;後方總解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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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。初文復二,初外;後內。今此即是識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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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分,依名釋義,如文可知,此為外相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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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自廣,隨彼處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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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。述曰:下解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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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與外境殊,故別開說。總相而言,執受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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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「執」是攝義、持義;「受」是領義、覺義,攝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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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體,持令不壞,安危共同而領受之,能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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覺受,名為執受,領為境也,如《瑜伽論》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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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同此義釋。《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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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第五說:執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塵一分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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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種子及與聲處;五十六說:五根全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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塵一分名為執受,二文不同;五十三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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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受有二:一、若識依執名有執受,謂識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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託安危事同,即顯依持而領受義。領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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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者,謂以為境。二、以此為依,能生諸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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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義即顯執令不壞,能生覺受。若據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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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,生覺受者,唯是身根,以餘四根色、香、味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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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不離身根,同聚一處亦名覺受,體實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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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,薩婆多等,亦作此解,《對法》唯據現行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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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生覺受義,不論其聲,聲體虛疎,不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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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之而生覺受,故略不說。故外道中說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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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礙,五十六中唯據現行,不相離大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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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之聲,同處不相離,不異大極微而出,復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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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之,故通十界處,不言種子。五十一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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