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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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同於心,非是分別識自體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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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。述曰:此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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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中第一、第二、第四說同護法等,一師多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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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,義不違也。義雖有四,文段有三,牒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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頌第八句也。初師唯以五心所法,例同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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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無記性矣。次無記性後,有亦如是故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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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可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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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即是第二師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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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。述曰:此師意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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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於識體,五種義同。一、異熟;二、所緣、行相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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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知;三、緣三種境;四、五法相應;五、無覆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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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。前雖已有本識八門,隨其所應,故但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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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。於十義中,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,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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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有四,除自相、一切種及行相,并捨受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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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果不斷,轉捨時位,在例後明,此例以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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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其所應,亦如是故。問:本識五法俱,觸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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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如是,觸雖不與觸自相應,五法是同,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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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相例。本識行相即是了別,觸隨所應,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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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行相,令心心所同觸前境,是觸行相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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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例難亦然。答:餘門通故,可咸相例。行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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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言了別,何得觸等例同?此不成救,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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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相應,既言觸等,觸等亦應與自俱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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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理不然。隨所應有觸、非觸俱,相應有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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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五法相應例得同,了別在識不通餘,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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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觸等例行相?了別行相在於識,亦令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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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例皆同,與捨相應不在受,亦應受等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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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失。此上二說,義雖未周,以理而言,亦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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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。述曰:此難陀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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