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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分別變異。問:三和之上,有功能順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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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觸名變異,觸既似彼有功能,亦自順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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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分別。設爾何失?若自順生名分別,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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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觸觸以為緣;如順生受有功能,說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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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名分別故。若自不順名為分別,何故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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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受等,非似生於觸耶?答:觸不似彼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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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功能,不自生故,如受等法不能生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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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無領似,例觸應爾。又分限故,謂根及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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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生於識,亦能生餘二種功能。識但生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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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自生用,例觸應爾。觸不似彼生識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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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二種功能,無勢分故。若約見、自證分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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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,亦有似義,又如受領觸,不領作意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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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若似三功能,名分別變異,何故《集論》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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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云:「於根變異分別為體」?為答此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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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次說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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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。述曰:下會相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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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三和位引觸起時,根變異力勝餘二種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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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集論》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,不說分別識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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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變異。今言「等」者,等取《雜集》。復言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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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第六轉者,顯變異是根體之用。《對法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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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,仍不分別根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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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,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,以受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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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近所生故。《辨中邊論》第一卷云「觸能分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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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.境.識三順三受故」,分別生三受,同《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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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文。分別根、境、識稍寬《對法》,皆有順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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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受相故。此中通取似一切能,最為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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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彼論中言分別者,是分別義,根等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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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生三受分位,觸能分別令三位珠,分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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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別故名分別,今此解好。問:何故三和,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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