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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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緣見,應相分心不能緣慮,所緣心故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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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分心。此義不然,自證緣見一能緣上,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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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分故。若為相分心,必非一能緣體故,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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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人心,或前後心,由此必非能緣性故。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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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等心,故能緣慮,相心不然,謂第二分以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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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為果,自為能量;第三緣見,以第四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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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,能量可知。緣第四時以誰為果?不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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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以第四為果,如緣見分,見分非果,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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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應思,即以所緣第四為果,第四緣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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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果,例此同故,功能應爾。若更立者,過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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窮故。唯爾所者,分限足故,如無色界本識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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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緣種子等,更無餘相,種子搏附識自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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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即以自證為相分緣,緣彼種故。然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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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,過如前說,仍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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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自證為果,此例應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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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。述曰:見分外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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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量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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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。述曰:其第三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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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緣第二,却緣第四,第四前緣第三,何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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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緣第二?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設許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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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,涉重緣過,以無用故;或無緣彼之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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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說緣之,如自證分不緣於相,能緣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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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分限可得故。然第三分得緣第四,現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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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定,復不緣外,佛即不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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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。述曰:三.四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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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,具所、能緣,恒但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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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。此中有難,如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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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生,得得非得,生生非生,法不立第四得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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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,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,不立第四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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