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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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如何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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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。述曰:心所所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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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眼根等,不能為依,親生五識。親生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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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心王所變故;色等亦爾,亦非實礙。此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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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根等,同時同處不相障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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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亦如似火無能燒用。述曰:此顯同喻。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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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之火名為似火,無燒用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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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上並是第三師救。次二十一論主難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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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。述曰:謂若是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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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緣似種相,名一切種,即是第四緣境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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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。在第三門一切種後,執受處中方應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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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,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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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。述曰:此顯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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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理故,前句所說一切種言,定目本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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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彼受熏、能持種義,不目緣種、似種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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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,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。若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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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說受熏、持種名一切種爾者,本頌乃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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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言之失,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,下解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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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中復言緣種故。若彼救言緣種子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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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一切種,執受處中說有根身,無重過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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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亦不然。世親《攝論》第一引《阿毘達磨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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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:執受有二,一、五色根及根依處;二、相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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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習氣。種子可執,復是所緣,與身別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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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有何位,故所說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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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第三師問:若不如我所說義者,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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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言,應有簡別,以不許例持諸種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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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二十三論主復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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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。述曰:此總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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