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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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得故現量攝。於四分中,八識、三惠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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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、因果諸門分別,皆如別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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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來已廣解行相訖,下廣所緣,於中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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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,初外境,次內境,後料簡。初中有二,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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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解釋,後諸師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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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。述曰:此義意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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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自種子為因緣故,本識變為器世間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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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外非情,此即能造及所造色,在外處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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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外大種,非心外法。且諸種子總有二種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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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共相,二不共相。何人為共相?多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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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故。雖知人人所變,各別名為唯識,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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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名共相,實非自變,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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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用之,若能用者,此即名緣心外法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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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我此物為增上緣,令多人可共受用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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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相,如山河等。不共相者,若唯識理,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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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心變,名不共物;一切皆是他變、是他物,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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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用,亦名不共相,然今但約自身能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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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不得用,名為不共,如奴婢等。然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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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教,共、不共中,總分為四,且如《瑜伽》六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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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卷,共中有二,一、共中共,如山河等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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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一趣用,他趣不能用。二、共中不共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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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人見為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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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趣餘人不能用故,餘房衣等,准此可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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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下廣解。有根身處不共相中,亦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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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,一、不共中不共,如眼等根,唯自識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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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,非他依用故。二、不共中共,如自扶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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塵,他亦受用故,根即不爾。下文難言,雖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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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他根,自識不能依他根故,由此但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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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共中不共。今據正義,不取五根為不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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