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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初解無貪、瞋;後解無癡。初中又二:初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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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二;後總解之。「有」謂三有之果,「有具」即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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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三有之因。相順之因唯是有漏,為緣之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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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取涅槃,能發貪等故亦是具。中有、業、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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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是業具。「無著為性」,惡行不起,故善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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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。述曰:「苦」謂三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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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苦具」即彼能生苦者,一切皆是。准無貪中。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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諦、涅槃亦是苦具,違理生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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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。述曰:此總解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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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諸善心隨緣何境,一一心中皆無著、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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恚,此是功能。貪對有、有具,瞋對苦、苦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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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二別相。觀謂觀待,如慚與愧觀待自、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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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要無貪緣有、有具,無瞋緣苦、苦具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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遍善心,如慚、愧說。貪通三界,發業、潤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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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說有、有具。瞋唯欲界發業力勝,故云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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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、苦具。然《對法》與此同,《顯揚》瞋但約有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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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處為論,今能除法並通三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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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解無癡有二:初略;後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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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。述曰:此略也。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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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,作善止惡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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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體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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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。述曰:廣有二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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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即別境惠,《對法》第一說:報、教、證、智,決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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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體。彼是本論,彼釋云:謂報、教、證、智,是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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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、聞、思、修如次配之。以報為生得,生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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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得故,從所依名報。聞緣教生,從境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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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故。思能引證故,說思為證。證是修惠,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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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所生,思惠從果以彰號。智謂修惠,是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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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故,當體得名。若名修惠,從因定為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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