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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。述曰:此申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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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。令其俱生心心所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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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寂靜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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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。述曰:破第二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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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,何故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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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障於止也?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。又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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煩惱能障一切善,不應別障,故知不寂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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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此別體相。別體相者,即囂動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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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。述曰:此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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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障善中輕安,通障觀品。顯過失增,說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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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。述曰:此第一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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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教立理,以論為證,諸論同故,以理與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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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別相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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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。述曰:此第二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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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有二:一、立義;二、會文。此初也。諸煩惱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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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即是別相,即依一切煩惱上立。《對法》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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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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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。述曰:會論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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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。此依一切煩惱假立,癡位增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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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。述曰:此第三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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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有四:一、破初說;二、申正;三、破第二師;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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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差別。此初也。別說有體,會名癡分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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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癡等流故,同五十八說,不信、懈怠二法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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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。述曰:此釋說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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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俗所以。以癡增故,名世俗有,如睡眠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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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實有性。此通第一師文,通第二師難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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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前應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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