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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俱起。愛境必決,疑必不定,故貪、疑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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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說不俱,下說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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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貪與慢見或得相應。述曰:見即五見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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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對法》第五、《瑜伽》五十五。貪與慢同,彼五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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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與慢相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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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。述曰:此解彼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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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若於他起愛染者,必不陵彼,以境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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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行相亦別,故不俱起。然緣己身起愛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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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染,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,《對法》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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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得相應。前約行相麁者,此約行相細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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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前第四卷,第七識中已多門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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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。述曰:愛、見二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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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時可同,皆可愛故,相應無失。諸論共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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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相違處。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:一、約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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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,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;二、解說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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謂餘《瑜伽》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。又此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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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相應,非謂一切恒相應,有時俱起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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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,以第二問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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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第一不問,如是展轉已下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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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。述曰:第二,瞋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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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。瞋、慢、疑有時或得俱起,如何不得?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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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境慢所恃已,非瞋所憎,境不同故,《對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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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、五十八說,瞋不與慢相應。若外境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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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,慢所陵蔑,瞋之所憎,境可同故。五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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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,瞋與慢得相應,又必不於自起瞋,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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瞋他復慢彼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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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。述曰:釋與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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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。又初疑時,心尚輕未憎彼,故《瑜伽》五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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