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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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。述曰:下釋違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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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。世間之中亦攝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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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、王法令等,不益己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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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。述曰:會相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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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此別有體,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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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《對法》說為貪等三法分者,是等流故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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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,非如忿等是彼性,故名分。然五十五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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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實有,不言他分,此文為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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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。述曰:令心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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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,體非唯不靜,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。「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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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行捨」,善法相違;「障奢摩他」,止品對治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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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善法相對行相,違於捨相;若總善法相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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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相,違於止品,以過失重,說有障二。《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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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、《顯揚》皆言違於止品,唯此論中違於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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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。《對法》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,亦此同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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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於惡法,掉障最增,說之為障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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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。述曰:初師謂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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貪分,無別體性。五十五、五十八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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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唯說貪分故,不言餘分故。下以理成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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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,雖亦有貪,現、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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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故生。然修止相,策練其心,緣先境增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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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憶昔。又五十五云:此非遍染故。言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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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者,有別義故,如第五卷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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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。述曰:第二師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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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有其三:一、破前;二、申正;三、會違。今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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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此非唯貪,《對法》第六、《瑜伽》五十八說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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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心故。若唯貪分,即不遍故;說不遍者,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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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義故,如前已會,此舉教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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