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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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行相體性皆相翻,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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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理應思。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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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應翻對之數,彼多少、何分所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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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問答廢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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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。述曰:外人問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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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,合根本二十六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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煩惱中,十一別翻為善,餘者此中及諸論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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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翻之。有何所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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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。述曰:論主答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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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、用別者,別立為善。餘所翻善相、用不別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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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立之,汝何須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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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若爾,此何別自?餘何無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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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。述曰:論主答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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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「諸染法遍六識者,勝故翻之」,以能染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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遍多識故,過失流滿多識中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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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慢等忿等唯意識俱。述曰:根本中慢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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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,隨惑之中忿等九法,唯意識起,流滿識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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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不翻別立善法,不約一一功能增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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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嫉即是喜無量故,亦應別翻,但以流滿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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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多故,無此妨也,然不障餘翻為善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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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若爾者,害唯在意,應不翻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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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。述曰:論主答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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害雖亦爾,唯在意地,有三義故,所以別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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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忿等。一、數現起,即簡餘煩惱,嫉、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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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亦然;二、此則損自、他,嫉等不然故;三、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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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上乘勝因之悲故。無上之乘要須悲救,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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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既闕,難以濟生。害之功能增障於此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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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在意與餘亦同,三義勝餘,故須翻善。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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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此失,故翻立善,生得善位隨此而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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