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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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故;《對法》亦然。言通三性者,隨彼聚多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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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、心所為體,故通三性,癡唯染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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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。述曰:亦通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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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若唯癡者,如何善中乃是心、心所總數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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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?應說此二染者,以癡為體,善即是無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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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翻立故。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,說是隨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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惱及是癡分攝。故《對法》言通善等者,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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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定癡分。如《顯揚》第一解惡作云:於善、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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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事,若染、不染,追戀為體,不言無記,彼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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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言故。善、染即以癡、無癡為體,又無記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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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是總數,故說通無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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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。述曰:此下第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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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有其四。有義:不然。《對法》及五十五、五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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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皆言通三性故,何故染、淨即依別數?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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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記者,無別依法,而依總立。又無記之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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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癡、無癡,故應別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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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。述曰:惡作思、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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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法為體。何以惠、思為性者?明了知所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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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以惠為體;思擇所作,故以思為體。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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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餘者,功能劣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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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。述曰:睡眠思、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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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法為體。何以然者?思、想種種夢之境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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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亦有依餘上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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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以知此二各別依?由此二法無別有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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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理,如前說故;二、以教,故知無別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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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。述曰:《瑜伽》五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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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,假有自性。彼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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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性分與癡相似,是彼等流,如不信等,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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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別有,仍說他分,即會論言是癡分,故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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