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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憤恚天,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,無別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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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,但樂、憎者。《瑜伽》第五四句中云:欲界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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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,不別言處。如《毘婆沙》第一百九十九,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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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說:一云,住妙高層級;二云,即三十三天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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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《瑜伽》即上四欲天,以下二天可相殺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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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善、惡人緣強難捨,故五識身定有相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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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唯一念文,此據率爾,境平等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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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次引教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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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。述曰:五十二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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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言通故六識,明知互為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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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。述曰:下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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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,其文易解。若五識間斷,故前後定唯有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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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。彼第三說,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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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,此後或時散亂,或是耳等識生故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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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識後許耳識生。以此中言,眼識後唯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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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不言五識生故,即五十二。應云:若此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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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識為彼六識緣,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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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緣,以前後定唯有意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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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。述曰:結五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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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來第一,破五識身不相續義,自他五識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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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間緣。自下第二,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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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以七、八為開導依。有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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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。述曰:謂《瑜伽》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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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說,五識身隨意識轉;及六十七、《集量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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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云,五識俱時必有意識,即此意識能引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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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尋求意識生,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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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緣。何假五識?若前一念獨起五識,後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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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識尋求心生,可如所說五為意緣。既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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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,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,五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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