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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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、色二所依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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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爾,七、八二識亦唯依意,或第八識唯依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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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,第七依心,應名心識,或名意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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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辨識得名心意非例。述曰:謂識有六,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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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辨名,第八名心,第七名意,非此所況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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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非成,不望彼故。若望心、意六得名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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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三各據一義勝故。心攝藏法,集起法勝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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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思量境,恒計度勝;意識了境,從所依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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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何故七、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,意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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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爾?答:七、八相續,當體彰名;六有間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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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依得稱。七、八據依,亦有此義。諸論但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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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勝立名,六對七、八以得名識,兼釋七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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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得名意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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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下六識從境得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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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或名色識乃至法識。述曰:此亦依士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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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緣彼彼境之識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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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。述曰:謂了境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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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即隨境立名,順通、別名識之義故,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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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六境了別名識,釋順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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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眼識所了色亦是法,意識所了亦有色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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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故眼識不名法識;第六意識不名色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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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答此問,故次論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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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。述曰:前之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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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了色等,境界狹故,不名法識;第六法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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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了一切法,了境寬故,不名色等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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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第六識更為別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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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。述曰:謂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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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中別名法者,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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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餘境共同名故。此之別法,第六能了,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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