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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與某甲,若須,從彼取用,好愛護之。」又云:革屣令淨人著淨。錢寶淨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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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律云:當持至可信優婆塞,若守園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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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,告云:「此是我所不應,汝當知之!」文中不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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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淨人持,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。準《僧祇》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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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俗人,使在前行,至淨主所,如前作法。若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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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人得淨物來者,應受持之。餘有進不,〈隨相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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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中廣明。五存亡進不。《僧祇》:齊三由旬,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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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存亡。《五分》:知其在世在道以不。《薩婆多》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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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若死,若入異國,更求淨主等。《四分》無文,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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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採用。然淨施主法,必準論律名行高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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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令遠近通知。若汎爾恒人,同寺便成失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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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六作法失不之義。《僧祇》:沙彌邊作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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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受具,稱無歲比丘。若死者,得停十日,更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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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淨。若不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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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主存亡,便失淨法,不得過十日。《薩婆多》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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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若死,更求淨主。除錢寶穀米,一切長財,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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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眾邊作淨。《十誦》:若淨施主是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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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,被師呵責者,不得作淨,應更淨施餘人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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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若死,亦須更覓。施主亡者,物不入僧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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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屬他別人,假名施也。《善見》:若因淨施,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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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藏匿不還,計直犯罪。《僧祇》:若衣多,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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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識,應取一切衣,集著一處,當捨言:「我此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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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施與某甲,我今還捨。」應更說之。《四分》若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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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更說;《論》開忘後十日。《薩婆多》:若說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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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寶、及以衣財,若人貸之;後時寶還寶、錢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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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,乃至衣財相當者,不須說淨;若還不相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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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,更須說淨。《毘尼母》:若衣已說淨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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