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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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不可止,當以衣角遮口,徐徐制止;身不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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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當動手足;乃至折草,漸漸自制。義準至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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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請處,及凡食家。並準《僧祇》:慎無喧笑,及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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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雜說,妄談世論。《五分》:若請處,外客比丘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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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入,語主人聽入;不許者,語云:與我食分,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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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等食;又不許者,應自語委知,僧坊有食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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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彼去;然後乃食。《薩婆多》:通集門外比丘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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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,喚一大者入;若更餘不集者,亦喚入之。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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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楗稚,終須不遮,方得清淨,如〈隨相〉也。五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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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法。《四分》:上座應前問言:果菜淨不?若言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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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令淨。《僧祇》:上座當知誰看房、誰病,應語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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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。若檀越惜者,應語長壽法,應與,不得不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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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日晚者,應先取,發遣令去。六行香呪願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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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中:食竟,方為呪願說法。而此土盛行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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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食前;道安法師布置此法,依而用之,於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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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失。若至請家,施主令讀經者,依語為之;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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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不言者,不須輒問,同類邪命。《增一》云: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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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供者,手執香爐,而白時至。佛言香為佛使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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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須之也。《賢愚經》:蛇施金已,令人行香,置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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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中。乃至執香爐,遙請佛僧,如富那奇中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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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行香者,不令婦人指桎掌中,語令懸放;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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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肯者,便可縮手,當使過去。若有男子,幸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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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之;尼法反前,為深防罪故。《五百問》及《三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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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不得立受香。因比丘受香,女觸其手,欲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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罷道;佛言:若立受者,吉羅。行香時唄,未見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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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而諸經律多有唄匿比丘。《十誦》:為諸天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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唄心喜,故開唄。《四分》:若檀越欲聞布施,應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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布施;欲聞檀越法,為歎檀越法;乃至欲聞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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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父祖,應為歎父祖;乃至讚佛法僧亦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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