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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煙火起,人來索,食少。從今日後,不聽作淨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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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磨;若作,犯吉羅;先作,應捨。出二十四卷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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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便妄用,云不須更結。五心境不同。《四分》,心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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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、想、疑,如〈持犯方軌〉中。《五分》,無疑心,以疑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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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非故,有犯結正;彼《律》云:是女疑、蟲疑、草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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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,皆隨犯殘、提。想是決徹,若境心不相當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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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犯;如《四分》破僧、淫戒、受戒,不開知疑,餘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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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開,餘如〈隨相〉。《僧祇》,性惡罪上,無疑想故;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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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女作黃門想觸,僧殘。悉從境制。若遮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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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,得有想疑故;文云:生,非生想、非生疑,吉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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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,若前有方便心者,具除想疑,並結正罪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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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云:有主物,無主想、及疑,皆重。亦不問前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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遮、性。若前無方便心者,具有想疑,結罪。且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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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途;非無五三不同者。六捨懺不同。《十誦》: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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寶,少者永捨;多者,捨付同心淨人,淨人令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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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四方僧臥具;罪僧中悔。餘同《四分》。《五分》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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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:一入僧永棄。二寶捨與僧,僧差人永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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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僧不棄,淨人為僧貿衣食,與僧食用;唯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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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不得用,恐遂本心故。二永入僧。五敷具,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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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住用;唯本主不得坐臥。三入俗僧。捨藥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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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,僧捨與俗人、沙彌,塗足然燈;本主亦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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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;一切比丘不得食。餘同。《僧祇》五別:一捨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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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無盡財中。謂畜貿二寶,若生息利,作僧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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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中衣;僧不得分用及食,為折伏本主貪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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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二捨入僧用。謂五臥具、迴僧物,隨僧作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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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用;其中純黑憍奢耶,僧不得著用,得作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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敷,及作嚮慊、悵慢等;六年不揲,不得為地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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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得著用,不得𭣋身;白毛臥具,好者如前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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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者如後。餘同。《善見》中,金銀若無淨人,可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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擲去;僧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者,使閉目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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