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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誦》:為知請故,須立維那,《出要律儀》翻為寺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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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云悅眾,本正音婆邏,此云次第。《僧祇》云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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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請比丘明日食者,不得定答云決來;應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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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無緣事,當訃之。若有請僧者,應問姓名、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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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、舊往巷陌,不得輒往;應先令一人,若月直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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園民、沙彌在前訪問;恐試弄比丘,及有留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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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僧失食故。《五分》:白衣家會,應借僧臥具。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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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:比丘得為俗家設會張幔及諸供具,唯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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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與女人共輿。《四分》:菩提王子請佛,從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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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陛布衣,令佛蹈上過;世尊不受,令却之;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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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比丘故。《增一》云:如來許請,或默然,或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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頭,或彈指。《五百問》云:作佛得物,請比丘,不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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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。若先許三會,後作一會;三行香,三施,不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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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願。若鬼子母食,呪願取食。沽酒家門,一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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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不得入;更有餘門,得;若請比丘會,當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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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戒,一日不沽酒,得往。屠家亦爾。若共師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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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者,更無別處,得;不得同盤食。《四分》:請有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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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:即僧次、別請也。律開別請,然諸經論制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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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。《梵網》云:別請物者,即盜四方僧物。《仁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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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》亦呵責別請過。《十誦》、《善生》:雖別請佛五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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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漢,猶故不得名請僧福田;若能於僧中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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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似像極惡比丘,猶得無量果報。《增一》、《成論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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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如飲海水,即飲眾流,僧次請僧亦爾。《五分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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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為解脫出家者,得為僧次,唯除犯惡戒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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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百問》云:受別請已,遣人代去,主人意無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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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得;若嫌者,犯墮。既僧次福大,有憑請者,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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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僧次功能,開悟俗心,勿令別請。別請法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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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隨相〉中。今俗有執名邀請者。然口雖許往,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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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筆註;有人書為「赴」字者,此未知字學耳!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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