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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》云:得為亡師立形像。高僧傳中多有寺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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葬者,經律中亦有之。《僧祇》:持律法師、營事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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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、德望比丘,應起塔,相輪懸施幡蓋;在屏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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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置,不得在經行處、多人行處作之,若違,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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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;若眾僧不許者,教令和合已,作之。《增一》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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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來自輿母床一角,阿難、羅云等各輿一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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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令餘人代擔,為報恩故。準此,和尚闍梨,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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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法身;父母兄姊,長養生身;躬自抱屍而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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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德豈能盡也。《善見》:不得送白衣喪,除為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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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常故。若手執母屍殯殮,無罪。聖教如此,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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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行之;理須量機,堪可中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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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諸雜要行篇(下四)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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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然萬境,何事非持?忽略不行,奄遭幽責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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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一一之事,起種種誡;誡而必行,理須明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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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由途相攝,具上諸門;別類統收,羅下三部;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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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繁類斷續,雜務紛綸,碎亂瑣文,合成此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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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眾諸雜事,為軌導初門;必具修聖行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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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遍覽;則遊處諸方,而無怯懦焉。十種分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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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佛法僧,二眾中雜事,三別人自行,四共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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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法,五出家要業,六遇賊法,七大小便法,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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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濟畜生法,九避惡眾生法,十雜治病法。《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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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:菩薩晝三夜三,常行三事:一者清旦偏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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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肩,合掌禮十方諸佛,言:「我某甲,三世三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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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,願令除滅,更不復作!」二者十方三世諸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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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德,願隨喜勸助。三者勸請十方諸佛,初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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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輪,及久住於世。行此三行,功德無量。《薩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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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》:不得以華香瓔珞莊嚴具,著佛身上,得散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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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養僧亦爾。不得以香華,著漿飲食上,供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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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。《五百問》:先上佛幡,得取作餘佛事;若施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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