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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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以一義為正,謂一鉢他受十五兩飯。秦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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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兩飯,是天竺粳米釜飯。時人咸共計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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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鉢受三鉢他飯,一鉢他羹,餘可食者半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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鉢他飯可秦斗二斗,一鉢他羹,可食物半,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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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秦斗一斗。上鉢受三斗。律師云:無餘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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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物,直言上鉢受三鉢他飯,一鉢他羹;留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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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處食,指不觸中。中下二鉢,可以準知。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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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上好鉢,圓正可愛。律師云:佛初出世,眾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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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鉢,佛勅帝釋,令天巧工,作十萬鉢在世間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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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上鉢者,是彼天鉢,非是人造。《毘尼母》云: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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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斗半,若過三斗者,不成受持。然則諸部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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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,雖無一指,然多以三斗、斗半為限。但此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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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應器,須依教立。律云:量腹而食,度身而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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趣足而已。言通增減,必準正教。世執小鉢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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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,大者全希;豈非狹局貪著,數受多益之相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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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號非法,不合說淨受持。五加受法。《十誦》云:「大德一心念!我某甲,此鉢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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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應量受,常用故。」《善見》云:若無人時,得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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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持鉢。文準上。《僧祇》云:若十日內,捨故受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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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日一易。六明失法諸相。《善見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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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先受持,若穿如粟米,失受持;若以鐵屑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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塞已,更須受;若偏、斜、破,並不成受。《善見》:若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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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鉢未還直,不成受;其主雖言但受持,亦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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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;若過十日,不犯長。若買鉢度價竟,鉢主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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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報比丘知,不往取,過十日犯捨。若餘人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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熏竟,傳向比丘說,聞語不往,無犯。《四分》:鉢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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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罅食入中,但洗,餘不出,無犯。準此,不漏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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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失受。問:但畜一鉢,不加受法,過限犯捨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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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不犯。由是制畜,事同三衣,但犯不受持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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