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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生息物在外,遣寺內僧祇淨人,推求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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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,入此寺常住僧。《五百問》云:比丘借人物,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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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死;要須白僧,得取本物,不白而取得罪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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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不與彊取,或僧知而不還,自他俱犯。《祇》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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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索債者,當看前人;持戒可信者與,不可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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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不應與;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,不信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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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不應與。六定輕重者。然此亡物,諸部未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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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情難信。理須隨本受體,何律受戒,即以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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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而定重輕。若亡人不憶,看病未知,則隨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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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何部行事,即以此部處斷是非。不得自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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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行,妄興與奪;實從《四分》而受,當寺行之,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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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貪欲,多判輕物入僧,便準《十誦》。此由貪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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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,非由教是罪。今於斷割之前,豫須總位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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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持律六種不同,如序中列;及論附事,三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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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決。一者唯用《四分》一律。有則依文而用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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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不取外宗。故律中十三章門,判物皆盡,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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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重輕二別。若決判者,一切衣鉢、坐具、盛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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貯器、針筩、俱夜羅器、𣰽𣯫應量、剃刀等物入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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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者一切器物之中,不列名者,並判入重。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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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道俗衣服者,入輕;準𣰽𣯫量,過則入重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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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家正斷,亦無與二,不可抑奪。二者《四分》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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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,諸部類分,義決有無,旁出輕重。初略分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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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佛所制畜,如六物等,資道要務,一向入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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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制不聽畜,如田園、奴婢、畜生、金寶、穀米、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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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等;妨道中最,不許自營,準判入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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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佛開聽中,義含輕重。如長衣百一,及以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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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,隨身眾具;以物乃妨長,容得濟形資道;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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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判有不同。今且依《鈔》者一意,位分三別: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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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性重。如一切銅鐵木石盆、瓶、釜、鑊、車輿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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