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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毘尼母》:若治塔奉僧,治僧坊人,計其功勞,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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償作價,並須籌量;違法得罪,損他施利。若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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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者,慈心施食,隨病所宜;若非隨病食,施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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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也。嬰兒、獄囚、懷妊等,慈心施之,勿望後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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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眾中雜事。入眾堂法,先須戶外,豫安靜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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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云:應以五法:一以慈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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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應自卑下,如拭塵巾。三應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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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起,若見上座,不應安坐;若見下座,不應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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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。四彼在僧中,不為雜語,談世俗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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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自說法,若請他說法。五見僧中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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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事,心不安忍,應作默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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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善見》:優波離上高座,取象牙裝扇,結法藏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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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扇下座,禮僧已,復座。《智論》:若欲說法,先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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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已,坐師子座。《僧祇》:若為律師法師,敷師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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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,散華著上,不拂却,不得坐。打靜法,維那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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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外具儀,斂掌,傍門面入已,至打處立,合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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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手取椎舉起,擬砧訖,然後打一聲,不得有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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響;方乃臥椎,手從柄處捊之。然後合掌,有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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啟白;若有施與呪願,唱告等得等,維那口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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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緣。不得打椎,以為事用,除為眾亂等。三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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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自行。《十誦》:五人不應為說毘尼:謂試問、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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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問、不為悔所犯故問、不受語問、誥故問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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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不須答。《四分》:上座不學戒,亦不讚歎戒,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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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比丘樂學戒者,不能以時勸勉讚歎。我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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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上座過失,故不讚歎;恐餘人習學,長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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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苦。《五分》:為知差次會等學書,不得為好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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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;不聽卜相,及問他吉凶。《四分》:開學誦、學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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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學世論,為伏外道故。雜法中,新學比丘,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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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算法。《十誦》:好作文頌,莊嚴章句,是可怖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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