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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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竟,若弟子持戒可信者,使出衣;若不可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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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使知事人出衣,然後僧分。《十誦》云:諸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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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屍邊分衣,屍起護物。佛令死屍去後,若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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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異處,應分。《毘尼母》云:分比丘物者,先將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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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去藏已;送喪僧還來至寺,取亡人物著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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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,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。九明分法。有二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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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集錢財衣物,二加法分之。初中,瞻病者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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亡人輕重之物,並集僧中。若不勝舉,床、甕、屋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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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、園、林、牛、奴等,竝須歷帳,對僧明讀,令知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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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少。初明立法:羯磨、對首、心念三法。初中,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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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人者,得作賞勞、分衣二法。若四人者,正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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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直分一法,如後明之。今明五人以上僧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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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前集財已,後鳴鍾遍召,一同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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式。不得閉門限客,假託昏夜,意遮十方,並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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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法;非上緣者,自淨其心。僧徒集已,彼瞻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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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在衣物所,具儀捨之:「大德僧聽!比丘某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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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過,所有若衣、若非衣,此住處現前僧應分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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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中持律上座,即處判之。先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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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中,誰知亡者負三寶、別人物;又誰知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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寶、別人,負亡者物?一一撿問,有者,如上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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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。次明囑授雜相,同活、共財二別,並準上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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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。次定輕重訖,如上分之,重者一處,依名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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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;輕物一處,依名抄之。并問看病者,不將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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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輕重財物送喪不?有者,索替入法已,三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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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還;若無者,先當作賞勞法。但五德難具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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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不合依賞。今時行事,對眾問具德以不?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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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具者,此乃自伐其功,俗人所恥;若不答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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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功無賞,違佛正制。與奪得所,出自僧中。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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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云:僧得自在,若結不結,隨意也!今亦未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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