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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僧,我某甲清淨,僧憶持!」三說而退。九、十、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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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十二,後四波羅夷,犯者更從始學。十三、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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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,僧殘已下,若犯,一一作吉羅悔。餘如彼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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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:不知戒相故,造作非法;制與學法,盡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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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之。《十誦》:為度妊娠女人,後起過,佛令二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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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,可知。三沙彌尼法。大略與沙彌法同。若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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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往法,式叉不與大尼為伴,以戒不滿故;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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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以沙彌尼為伴,以非同學故。若二尼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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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式叉,若二式叉兼一沙彌尼,得為伴。餘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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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諸部別行篇(下四)諸部別行篇第三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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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云:博學為濟貧,此言誠驗。若《四分》缺於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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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他部自有明文;理必準行,不乖二是。然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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棄急從緩,捨有求無,損輕重之是非,任愚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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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取捨;此乃自貽負愧,罪豈他科。當隨本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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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宗,《鈔》序具顯;若全未預法,則隨入一部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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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持,順文謹用行之,可以為準的。然事乃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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途,尋條難反;且疏要約者,用示規模。就中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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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:一明僧數多少,二聖法通塞,三重犯不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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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攝事寬狹,五心境差別,六捨懺有異,七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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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階別。初中,《僧祇》:和尚受戒,十人之外;捨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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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,入五人僧攝。以懺主單白和僧,問僧許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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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不足數;至還財之時,是僧作法,還得足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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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同五人自恣中。《四分》無文。諸師:四人捨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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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所為,不入僧數;以律列四僧中不言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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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得用。若準通教,上解者非;五人受懺,始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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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妨。餘如中卷〈懺聚法〉中。《十誦》:無和尚人,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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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得戒,作法僧犯罪。《薩婆多》云:先請和尚,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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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戒時,和尚不現前,亦得十戒;若聞死者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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