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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應語,與是人等。若行食至,第三人當先澡
T1804.003.0137b01鉢,豫擎待至。《四分》:上座見行果時,若少果而
T1804.003.0137b02多與者,當問:為誰送來?若言為上座者,隨意
T1804.003.0137b03取;若言為僧,語令賦遍。乃至種種美食亦爾。
T1804.003.0137b04《半果經》云:育王施僧半菴羅果,八萬羅漢,同
T1804.003.0137b05共食之。《四分》:得食便食,為俗譏責;佛令唱等
T1804.003.0137b06得已,然後食。《僧祇》:唱等供,若時欲過,隨下
T1804.003.0137b07隨食,無罪。《十誦》云等供。《五分》:尼請處未唱,隨
T1804.003.0137b08意食,口口提;下眾吉。《十誦》:因舍利弗為上座,
T1804.003.0137b09純食好食,羅睺白佛。佛言:從今上座,待得遍,
T1804.003.0137b10聞等供聲,一切僧共食。《五分》:正意受食,左手
T1804.003.0137b11一心擎鉢,右手扶緣。《僧祇》:當先受飯,案著一
T1804.003.0137b12邊;後受羹菜,和合而食。口中不得迴食,當一
T1804.003.0137b13邊嚼咽之。不得令一粒落地。皮核聚脚邊。《增
T1804.003.0137b14一》中,諸王設供,自手行食,庶民同之。《四分》:若
T1804.003.0137b15請二部僧,先與比丘;恐日過者,一時與之。《梵
T1804.003.0137b16摩難經》:夫欲施者,皆應平心,不問大小。佛令
T1804.003.0137b17阿難,臨飯說僧跋。僧跋者,眾僧飯皆平等。《僧
T1804.003.0137b18祇》:食時應護右手,當以左手受。飲器注脣,不
T1804.003.0137b19得深含;椀緣不得觸著額鼻;及飲盡,當留少
T1804.003.0137b20許,於口飲處寫棄之,次與下座沙彌。食上鬧
T1804.003.0137b21亂,恐壞俗信;以水澆灑者,不犯弄水。《四分》:若
T1804.003.0137b22不得食分,比座為索,若減半與。若有餘果菜,不
T1804.003.0137b23得狼藉污地,應聚脚邊,去持棄之。《毘奈耶》云:
T1804.003.0137b24不得捻鉢令大指入鉢中。《十誦》:食著手,不得
T1804.003.0137b25振却,應拾取之。《僧祇》:不得㗘㗱作聲食。《毘奈
T1804.003.0137b26耶》云:不得縮鼻食。《五分》:鉢中飯不得散俗人
T1804.003.0137b27舍。益食時,口中有食者,得云須不須等,無過。
T1804.003.0137b28《僧祇》:口有食,人共語者,咽盡方云口內有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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