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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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應語,與是人等。若行食至,第三人當先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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鉢,豫擎待至。《四分》:上座見行果時,若少果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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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與者,當問:為誰送來?若言為上座者,隨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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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;若言為僧,語令賦遍。乃至種種美食亦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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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半果經》云:育王施僧半菴羅果,八萬羅漢,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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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食之。《四分》:得食便食,為俗譏責;佛令唱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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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已,然後食。《僧祇》:唱等供,若時欲過,隨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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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食,無罪。《十誦》云等供。《五分》:尼請處未唱,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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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食,口口提;下眾吉。《十誦》:因舍利弗為上座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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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食好食,羅睺白佛。佛言:從今上座,待得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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聞等供聲,一切僧共食。《五分》:正意受食,左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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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心擎鉢,右手扶緣。《僧祇》:當先受飯,案著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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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;後受羹菜,和合而食。口中不得迴食,當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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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嚼咽之。不得令一粒落地。皮核聚脚邊。《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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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》中,諸王設供,自手行食,庶民同之。《四分》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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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二部僧,先與比丘;恐日過者,一時與之。《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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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難經》:夫欲施者,皆應平心,不問大小。佛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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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難,臨飯說僧跋。僧跋者,眾僧飯皆平等。《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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祇》:食時應護右手,當以左手受。飲器注脣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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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深含;椀緣不得觸著額鼻;及飲盡,當留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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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,於口飲處寫棄之,次與下座沙彌。食上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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亂,恐壞俗信;以水澆灑者,不犯弄水。《四分》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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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食分,比座為索,若減半與。若有餘果菜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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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狼藉污地,應聚脚邊,去持棄之。《毘奈耶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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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捻鉢令大指入鉢中。《十誦》:食著手,不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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振却,應拾取之。《僧祇》:不得㗘㗱作聲食。《毘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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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》云:不得縮鼻食。《五分》:鉢中飯不得散俗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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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。益食時,口中有食者,得云須不須等,無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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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僧祇》:口有食,人共語者,咽盡方云口內有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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