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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具?人畜所須。非養生具者,非人畜所須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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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人民奴婢。《四分》云:僧伽藍人入重。所有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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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,不問輕重,並入私己;若僧家奴婢死者,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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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與其親屬;若無者,常住僧用。私奴死者,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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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有二:若同衣食,所須資財,自取入己,隨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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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處。若不同活,直爾主攝與衣食者,死時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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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入親;無者,同僧院內無主物,入常住。《毘尼母》云:若有奴婢,應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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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去;若不放者,作僧祇淨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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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四藥者。無問生熟穀米、飯醬、湯丸、膏煎,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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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重;雖有殘宿、惡觸,亦無有失。《明了論》、《薩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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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》云:以死時心斷清淨,故則無宿、觸、販賣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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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也。《十誦》、《伽論》:若僧中請食已命過,同分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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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;前已命過,後得食者,還歸本處;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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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施衣亦爾。餘有不盡之文,事不可委。具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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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判輕重物中,亦須類知而通解也。三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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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,不必承用《四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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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定。如澡罐、錫杖、扇、針、錐、諸截刀子等,餘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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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入輕,則亦類用。文義廣括,如別卷述。且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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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足為龜鏡也。七具德賞勞。《四分》有二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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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。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,表瞻病者德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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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所不應食而欲食,不肯服藥;二看者有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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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而不如實語;三應行不行,應住不住;四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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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苦痛不能忍;五少能堪能而不作,仰他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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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。次五明看者行滿: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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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病人可食不可食,可食應與;二不惡賤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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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小便唾吐;三有慈憫心,不為衣食;四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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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理湯藥,乃至差死;五能為病人說法,令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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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歡喜,己身於善法增益。有此五法,應與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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