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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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具?人畜所須。非養生具者,非人畜所須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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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人民奴婢。《四分》云:僧伽藍人入重。所有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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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,不問輕重,並入私己;若僧家奴婢死者,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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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與其親屬;若無者,常住僧用。私奴死者,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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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有二:若同衣食,所須資財,自取入己,隨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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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處。若不同活,直爾主攝與衣食者,死時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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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入親;無者,同僧院內無主物,入常住。《毘尼母》云:若有奴婢,應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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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去;若不放者,作僧祇淨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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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四藥者。無問生熟穀米、飯醬、湯丸、膏煎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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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重;雖有殘宿、惡觸,亦無有失。《明了論》、《薩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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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》云:以死時心斷清淨,故則無宿、觸、販賣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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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也。《十誦》、《伽論》:若僧中請食已命過,同分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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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;前已命過,後得食者,還歸本處;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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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施衣亦爾。餘有不盡之文,事不可委。具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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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判輕重物中,亦須類知而通解也。三者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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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,不必承用《四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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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定。如澡罐、錫杖、扇、針、錐、諸截刀子等,餘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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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入輕,則亦類用。文義廣括,如別卷述。且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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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足為龜鏡也。七具德賞勞。《四分》有二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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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。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,表瞻病者德滿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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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所不應食而欲食,不肯服藥;二看者有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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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而不如實語;三應行不行,應住不住;四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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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苦痛不能忍;五少能堪能而不作,仰他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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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。次五明看者行滿: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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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病人可食不可食,可食應與;二不惡賤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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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小便唾吐;三有慈憫心,不為衣食;四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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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理湯藥,乃至差死;五能為病人說法,令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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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歡喜,己身於善法增益。有此五法,應與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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