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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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衣物;若小瞻視,佛判不許。《五分》多人看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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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究竟者。《僧祇》四種:一暫作,二僧次差看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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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樂福德,四邪命而作;並不合得。若看犯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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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死者,亦不合賞。若欲饒益病者,欲令速差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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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至然一燈遇終者,應得此物。次明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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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物。律中不論德有上下,但與受持衣物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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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何者受持,當極上看病,與上三衣;中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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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病,與中下衣。《十誦》先問受持何衣鉢?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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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問;若不問不知,或不信者,與不好不惡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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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。《薩婆多》:重縫三衣,不以針刺著者,不入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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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;若先已刺著,有緣分持,衣主死,亦合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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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。《四分》六物者,三衣、盛衣器襆,鉢及袋,坐具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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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筩也。義準,德具,六物不具等四句:初德、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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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具,依法與之。若德具,物不具;乃至俱缺;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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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事商度。若德缺,物具,理非賞法;而事勞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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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,亦須優及。並束入現前羯磨,隨德有無,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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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量行,和僧乞與,事情通敏。簡人進不。《五分》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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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:七眾看比丘病,唯二眾得,沙彌及比丘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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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五不合。尼中三人得,餘四不合。雖父母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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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不應與。《摩得伽》云:白衣看比丘病,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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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少許;尼三眾同之;沙彌應盡與。《五分》、《十誦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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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沙彌,同等大僧。準此,若眾多比丘、沙彌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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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,應與究竟者;若齊究竟,應與一人已,屏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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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之。《十誦》云:若看病者出行為病人乞衣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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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留還付之;亦可攝入現前,唱和付與。若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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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安居來看病者,合賞。《伽論》:外界看者,亦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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賞之。八分之時節。五眾若死,《僧祇》:不應即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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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戶。彼有共行弟子,持戒可信者,與戶鉤;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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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信,持戶鉤付僧知事人已,供養舍利,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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