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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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聽,不得。《薩婆多》:若食是佛臘等,雖先受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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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買得食,以捉時無已想故。《十誦》:知僧事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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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巡行僧坊;先修治塔,次四方僧事。常作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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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:願諸比丘,未來者來;已來者,供給四事,不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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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乏。教沙彌使人亦爾。《善見》:佛常使一比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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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時守寺。《智論》:差僧使,從下起。《薩遮尼乾經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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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嫌塔寺,及諸形像妨礙,除滅送置餘處;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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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惡人,攝在惡逆眾生分中,上品治之。《俱舍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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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爾。《智論》云:一人以佛塔惡,故壞之,更好作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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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福;一人以佛塔善,故壞滅之,得罪。《僧祇》: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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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惡壞,更好作得。《智論》:供養說法人,是供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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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寶。《十誦》:比丘應作維那,知時打楗稚,掃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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堂宇、敷床、教淨果飲食,眾亂時當彈指。沙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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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者,立一沙彌,專知分處沙彌。淨人多者,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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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能處分者,立為主師。《僧祇》:若僧地種果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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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功者,若一樹一園,聽與一熟,不能併取,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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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一枝,枝遍則止;若種瓜菜,與一剪。《五分》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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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直監食,欲知生熟鹹酢,得掌中舌舐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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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白衣入寺,應借僧臥具受用。僧有五種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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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賣、不可分:一地,二房舍,三須用物,四果樹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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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華果。《僧祇》:眾僧田地,正使一切僧集,亦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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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賣、不得借人;若私受用,越毘尼。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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園田好,惡人侵者,語本施主,任其轉易;僧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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臥具,亦爾。《四分》:僧物不應賣分入己,偷蘭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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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僧祇》:若佛生日、轉法輪日、若大會,多出幡蓋,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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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支提;若卒風雨,一切共收;不得云:我是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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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德等;應隨近房安置,不得護房;應抖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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牒舉。何以故?汝等依是得活。若治床褥,打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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稚時,不得徐行,當共治補;又不得云有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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