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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心多;二久延多時,無變動義;三氣味殊越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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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身力強。制令說淨,捨封著也!手受七日,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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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過希,亦不須說。餘之三藥,反前不具,故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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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淨。淨法大同衣法,唯以長藥為異。六二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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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塞。手受防盜,一人受已,通及餘人;口法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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爾。若據對病題名,實亦不通;莫非以其口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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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他二通之藥;故捨前人,受法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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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以知之?《四分》云: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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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如《義鈔》及《疏》說。七重加以不。若明手受,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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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本受,即須更受,雖重無過。口法者,《薩婆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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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五日已還觸者,更加七日法,不作二日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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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從藥勢,正從法論。六日已去,不得重加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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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將入淨故。《僧祇》:但云藥勢相接,七日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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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上淨人誤觸七日油中,成失。《成論》云:如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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穌法,極至七日,堅病得消。八雜明諸相。《薩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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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》:若病比丘須七日藥,自無淨人,求倩難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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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自從淨人手受,從比丘口受已,隨著一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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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日內自取食之。若作口法竟,一日乃至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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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,淨人來觸,或更以餘不受藥來雜,應加手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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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二受,復得七日服。若至六目已去,淨人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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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藥雜,並不得加。若藥眾多,不知何者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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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,應更手受、口受,然後服之。若病重不能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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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,亦直爾得服。設看病比丘,手受、口受,亦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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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法,當稱病比丘名而受。問:此手、口二受,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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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何罪?答:今分四藥別論。如時藥手受防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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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,不受、惡觸也;口受同之。非時漿手受防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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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,一防一往不受,二防不受而捉,惡觸;口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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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罪,一防過中失受,二防過時失受,惡捉。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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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藥手受防二罪,同漿中;口防三罪,一防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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