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完整原文 ·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124b 版页;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,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。

0124b01

積心多;二久延多時,無變動義;三氣味殊越,

T1804.003.0124b01
0124b02

資身力強。制令說淨,捨封著也!手受七日,時

T1804.003.0124b02
0124b03

少過希,亦不須說。餘之三藥,反前不具,故不

T1804.003.0124b03
0124b04

須淨。淨法大同衣法,唯以長藥為異。六二受

T1804.003.0124b04
0124b05

通塞。手受防盜,一人受已,通及餘人;口法亦

T1804.003.0124b05
0124b06

爾。若據對病題名,實亦不通;莫非以其口法,

T1804.003.0124b06
0124b07

加他二通之藥;故捨前人,受法不失。

T1804.003.0124b07
0124b08

何以知之?《四分》云: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。

T1804.003.0124b08
0124b09

餘如《義鈔》及《疏》說。七重加以不。若明手受,觸

T1804.003.0124b09
0124b10

失本受,即須更受,雖重無過。口法者,《薩婆多》

T1804.003.0124b10
0124b11

云:五日已還觸者,更加七日法,不作二日法;

T1804.003.0124b11
0124b12

不從藥勢,正從法論。六日已去,不得重加,以

T1804.003.0124b12
0124b13

藥將入淨故。《僧祇》:但云藥勢相接,七日可知。

T1804.003.0124b13
0124b14

如上淨人誤觸七日油中,成失。《成論》云:如服

T1804.003.0124b14
0124b15

穌法,極至七日,堅病得消。八雜明諸相。《薩婆

T1804.003.0124b15
0124b16

多》:若病比丘須七日藥,自無淨人,求倩難得,

T1804.003.0124b16
0124b17

應自從淨人手受,從比丘口受已,隨著一處,

T1804.003.0124b17
0124b18

七日內自取食之。若作口法竟,一日乃至五

T1804.003.0124b18
0124b19

日,淨人來觸,或更以餘不受藥來雜,應加手、

T1804.003.0124b19
0124b20

口二受,復得七日服。若至六目已去,淨人觸、

T1804.003.0124b20
0124b21

餘藥雜,並不得加。若藥眾多,不知何者是本

T1804.003.0124b21
0124b22

藥,應更手受、口受,然後服之。若病重不能口

T1804.003.0124b22
0124b23

受,亦直爾得服。設看病比丘,手受、口受,亦成

T1804.003.0124b23
0124b24

受法,當稱病比丘名而受。問:此手、口二受,防

T1804.003.0124b24
0124b25

護何罪?答:今分四藥別論。如時藥手受防二

T1804.003.0124b25
0124b26

罪,不受、惡觸也;口受同之。非時漿手受防二

T1804.003.0124b26
0124b27

罪,一防一往不受,二防不受而捉,惡觸;口防

T1804.003.0124b27
0124b28

二罪,一防過中失受,二防過時失受,惡捉。七

T1804.003.0124b28
0124b29

日藥手受防二罪,同漿中;口防三罪,一防過

T1804.003.0124b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