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歎,常知偽財,本非真要,縱有勸囑,便在愛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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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論前業福道,此財佛已誠斷;如此而終,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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囑亦善。四不囑不善。謂前心欲捨,後便慳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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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轉互生,不能自決,遂便捨命,是不善也。《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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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問》中,比丘愛銅盌事,及慳衣事,如〈隨相〉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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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差別者。一人物俱現,是囑是授。奴婢、田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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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牛、莊園等重物,及輕物不可轉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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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囑。二可付與,如絹匹、衣服、寶物等,是授。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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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物互現,或俱不現,是囑非授;以人在他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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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物別處等。四非囑授者,任僧準式,如前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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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三重囑授相。《僧祇》:囑與眾多人,最後人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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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與眾多人,在前者得。準此決犯。如決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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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,自言先出,或對人陳;隨一許竟,後便差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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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是他財,因不付他,或轉餘施,財主犯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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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《善生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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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先許他一衣,後便餘大德來,轉以施之,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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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偷罪。《明了論》:決心捨已,不犯長。四成不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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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凡言囑授,正是捨財相應心,要必決與,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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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勝處;定無變悔,皆悉成就。若云,此物死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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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我作墓、買棺槨碑碣、作像寫經、供僧等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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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不成就。以未死是物主,定不自分;死後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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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主來,處斷不依前法。若犯王法,知明日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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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必死,今日中前,隨時並成;由未死前,心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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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主。若以財物令人造像、施僧、齋供,使我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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見,因即命終者成;若言死後,同前浮漫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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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部明示。《四分》云:若臨終時,囑物與佛法僧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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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我死後與等。佛言:一切屬僧。《十誦》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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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;唯三衣六物,不應自處分。《僧祇》:若未付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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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得已不作淨,還置病人邊,並不成;若作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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