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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屬床几者,相隨入重。五大色衣入輕。律中
T1804.003.0115a01上色染衣、上色錦衣,聽作袈裟色畜。若真緋
T1804.003.0115a02等判入重者,黃白不應入輕?白色佛制不著,
T1804.003.0115a03尚判絹布入輕,例於黃、青、赤,亦應分也!若爾,
T1804.003.0115a04氍氀佛制量入輕,不云色者,何判入重?答:彼
T1804.003.0115a05離綺錯,外同三衣,條葉具足,同故入輕;準《五
T1804.003.0115a06分》文,必純色者,準律非重。絲麻縷線,不問多
T1804.003.0115a07少,義準入輕;必含繭、含稭,便入重色。盛衣袋
T1804.003.0115a08者,準《五分》入輕。連袋長袋被袋等入
T1804.003.0115a09重。一切俗服、襦襖之類,已壞色折破入輕;猶
T1804.003.0115a10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。雜綵色線靴鞋,及
T1804.003.0115a11餘男女衣服,補方巾袋等,並入重。繡綺鉢袋,
T1804.003.0115a12隨鉢者入輕。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。《四分》:銅
T1804.003.0115a13瓶、銅盆、繩床、木床、水瓶、澡鑵、錫杖、扇、斧鑿、燈臺、
T1804.003.0115a14枕、車輿,及鐵、皮、竹、陶、木五種作器,入重。此五
T1804.003.0115a15種作器,並謂能造物具;故律云:木作器狼藉,
T1804.003.0115a16無安置處,佛令作皮囊盛之;非謂所造之物
T1804.003.0115a17。剃刀入輕。錢寶等入重;下文塚間得
T1804.003.0115a18錢,壞相作銅用。《十誦》:刮汗篦、灌鼻筩、熨斗、香
T1804.003.0115a19爐、熏鉢鉤、壁上鉤、禪鎮、匙、鉢支及鉢、小鉢、半
T1804.003.0115a20鉢、鍵𨩲、小鍵𨩲、鉗鑷、截爪刀子、截衣刀、戶牌、曲
T1804.003.0115a21戶鉤等,入輕。若水精、貝、齒、角作器,謂如前小
T1804.003.0115a22者,入輕;以外過半斗以上,入重。一切
T1804.003.0115a23染色,若煮未煮不應分。《僧祇》:錢、金、銀、真珠、瑠
T1804.003.0115a24璃、珂貝、珊瑚、頗梨、車渠、馬腦、玉石,入重。臥床、坐
T1804.003.0115a25床、木盤、木瓶、木盆、竹筐、竹筥,亦爾。過量白鉢,瓷、
T1804.003.0115a26瓦、鐵等入重,準此過量好鉢亦重,佛制不用。
T1804.003.0115a27《善見》:針線應分。《入稜伽》云:為割截袈裟故,聽
T1804.003.0115a28畜四寸刀,頭如月刃。若生時造送終調度,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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