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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二宗;因云:非心性故;喻云:如聲、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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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法所熏,簡苣勝等色,為外法熏故。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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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不取堅性為法,故知性不堅住。非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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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法,即是因也。總配別配色、不相應,因、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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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。述曰:此色、不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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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,不可說為內種依止;離識無實性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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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龜毛等。色體即心故,唯應心為諸種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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止;不相應假依心而立,亦應實法為種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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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。前已數遮故不為量,但可言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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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。述曰:下第三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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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所,有八比量,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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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應。量云:此不能持種,亦不受熏;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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間斷故,易脫起故;如前諸識,法在於後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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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前量。又宗如前,不自在故,非心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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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;如電光等。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,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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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遮心是可熏已,故得為喻。後二因、喻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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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不論,如前說故。非六識是不自在等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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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別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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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故持種心,理應別有。述曰:此總結也,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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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。上已破云: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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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有故無相應義,如他、我身前後之心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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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受熏,總是經部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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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,彼論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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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唯識前熏後,此說許識類亦然,故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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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異也。上總經部計熏,設縱六識俱有。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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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識,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。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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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種心理應別有,即第八識。此等經部本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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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後有經部異師,第二於中有二:初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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