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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第三、第五十四、《對法》第五等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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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四根、識繫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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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。述曰:《對法》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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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:謂四界、二處全、及餘一分是欲界繫。四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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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謂香、味、鼻、舌識,色界繫中除前四界,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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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分色界繫。五十六云:四唯欲界繫;十一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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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、色二界繫,故知鼻、舌根色界亦有。若識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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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根,根應唯欲界繫。或應二識通色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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繫,識種即根,彼有根故。明有現識,翻返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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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,俱與教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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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。述曰:以眼、耳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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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根即三識種子。三識通二地,三根通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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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,相望為難亦如前二。五十六云:幾唯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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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,幾唯欲繫、色界繫等文是。又五十六次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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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,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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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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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。述曰:因種隨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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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通善、惡,眼等亦應非唯無記。種若唯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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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,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。五根無記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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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對法》第四等云:八界八處全、餘一分是無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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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界處者,謂五色根、香、味、觸界處,餘通善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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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故言一分。種隨現攝故通善、惡,此是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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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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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。述曰:執為自體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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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生覺受名為執受。種子即非,不爾便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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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名執受。五識種是無執受,五根應非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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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受攝,根即種故。《瑜伽》論五十六說幾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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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、非執受?答:五是執受,五種一分非執受,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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