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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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是假,如命根等,亦是決定,是非有境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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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簡之。即色蘊中唯除五根,所餘色蘊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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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相應行蘊、五蘊種子,故前所難彼非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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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。若爾,遍行五應是識所依,亦是決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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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境法故。不爾。三、為主故,雖體決定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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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有境。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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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。四令心、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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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取自所緣,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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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。種子不能取所緣故。此簡受、想蘊全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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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蘊少分總而言之,合除色、識蘊少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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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、想、行三蘊、五蘊種子,及無為法全,即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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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,四義具足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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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故。一一簡中皆須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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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言,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、心所生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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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釋所依雖具四義,而以義准,由少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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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。謂自身識為依,非後為前、前為後依,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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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為自依,故此所依義,他為自不決定,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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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相望入後依攝,非此所依。五識皆應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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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根為所依,無所𨷂故。此亦不然,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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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其體是何?謂內六處,即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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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根、及意根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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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餘非有境定為主故。述曰:謂前所除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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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之餘,皆非有境、非定、非主。故前除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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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界除處應盡,當知以非有境、定、為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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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何以簡餘先言有境,次有定言?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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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影互,三因不定,皆互說故。何以知然依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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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依別?五十五云:心、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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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。雖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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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法無無依者,然非此中所說依義,唯恒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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