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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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。妙符二頌,銷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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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知。善須瑜伽,無前說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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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。述曰:下安惠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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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難第一。此說不然,業通善、惡性,根唯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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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。述曰:第二、依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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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色可有執受,聲、意二業無執受失;第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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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業通身、語、意三故,根通色、行二蘊失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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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、業通色、聲、法,意業法處攝故,根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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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內處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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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。述曰:第五鼻、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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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欲失,三根非五地失。鼻、舌識業唯欲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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繫,眼、耳、身識業唯通二地故。此二、三識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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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亦然,略而不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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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。述曰:七以五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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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同法故,應同五識體即業種。第六意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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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末那失,第七眼等無現失;第八業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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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、聲、思。眼等應非色根失,體是色、聲、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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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攝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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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。述曰:第九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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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無記恒業所感失。彼復若言:根雖是業種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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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業未熟,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。第十善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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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如色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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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上別破等二師訖,然護法論師假為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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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,非用彼義。故下正義護法所說,即今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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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:護法菩薩業招眼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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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色根勝。根從緣稱,說彼為業,實有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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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。下總破上二種計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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