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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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識不別依色根,何得以此因為比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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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前十證第四有證,彼論雖言各別依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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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執受,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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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。若不爾者,各別依故,即無同喻。應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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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種轉識非能執受;非遍依故;如電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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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,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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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電等非遍依故。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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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根身,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,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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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。因既無不定,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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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第八亦依色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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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總結歸申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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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。述曰:第八現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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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恒依一依,常與一識俱轉故,即第七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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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通三界。在有色界亦依色根,即現行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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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不定故。有此二俱有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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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。述曰:第八現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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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住依故。又隨新熏、本有種子,初熏習位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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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或長。亦依能熏,則有二依後不定故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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顯第八現、種所依與前有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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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餘如前說。述曰:第三指前。義無別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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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指如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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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,於中有三:一、總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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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師;二、申義指;三、總結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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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。述曰:此總非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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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本未了何謂依義,從下而徵,解亦應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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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。述曰:下申正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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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。文復有二:初解依、所依別;後解具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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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少。初中又有二:先解二別;後解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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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。此出依體,即攝有為。何者依義?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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