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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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離識如第一卷,持種受熏如第二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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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,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?此位有色明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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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識,非本識無而許有色。本識可受熏,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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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色持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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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雙破二宗,下俱結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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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。述曰:第四比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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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也。所說五位無心位中,定實有識;具根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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壽、煖有情攝故;如有心位。具根、壽、煖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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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經具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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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。述曰:總結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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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來已破經部本計,下破經部末宗轉計。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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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,生死等位已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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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訖,極成意識不如,是故下。破有二:初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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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有心;二別徵有心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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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。述曰:初破有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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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。文分為三:初難違名;次難違理;後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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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趣。此即初也。此牒計非此不應理,此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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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名無心定故。故知不得有第六識,此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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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勘二家《攝論》、及《成業論》,義更無違。而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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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言: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,今名無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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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何妨意識有。解云:我名無心定,無麁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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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名無心,即是六識俱無之義。汝名無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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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,說何以為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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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。述曰:下違理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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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四比量,此第一也。彼若答言:無五識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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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為無心,非無第六。今牒之云:若如是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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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立量云: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;諸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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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說無前五識身故;如汝許滅定。若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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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定中,無五識身故,即不定過。以無心、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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