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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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亦緣,而不執受,如髮髮等,故此識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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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來或初引教共諍,別破異部;二、引事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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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;三、總結上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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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。述曰:自下第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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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《名色經》。《攝論》第三引經同此,文易可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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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為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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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。述曰:下文有四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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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敘經;二、申難;三、破救;四、立量,即敘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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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彼經自釋,名謂非色四蘊,色謂羯邏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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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,等諸餘位。此羯邏藍名為雜穢,父母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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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名雜,深可厭患名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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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。述曰:謂名與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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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二與識相依而住。無性釋言:此二皆用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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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因緣,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,即是此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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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相依義。復引俱時因果為例,如二蘆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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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互為緣,恒俱時轉,不相捨離。薩婆多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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羯邏藍時無五識故,故唯有意。意即為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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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俱心所說為名,名既通攝非色四蘊。彼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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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言:名總攝四,實但有三,謂無識蘊故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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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名相應。經自釋言:名通四蘊,故相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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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若謂初時雖無有識,第二念識名名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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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,說初念識為名外識。說相依者,即束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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喻,道理不成,不俱有故。設此位及後許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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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識,生諸識不並,故無相依俱義。即是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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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絕解此經,更無理救,經部師等道理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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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。《瑜伽》第九有二義解:一云俱有依根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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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,等無間滅依根曰名,隨其所應為六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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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依,依止彼故,乃至命終諸識流轉。此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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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通大小,非此所諍,便助彼宗,非欲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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