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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。述曰:以是義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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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皆是依,始末為論故。此令異熟種以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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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為依,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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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,此並新舊合用之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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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三,令第八識亦依色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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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。述曰:此初總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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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依色根,後引經論,文易可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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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引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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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。述曰:《楞伽經》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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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彼文同。遍依根者,異五識故。隨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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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皆能依故,餘文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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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。述曰:瑜伽八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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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,五十一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等皆同此。眼等六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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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有色諸根。謂八證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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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,量如前卷已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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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。以六識為各別依故,不能執受五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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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根,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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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。述曰:量斥前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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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,而能執受者,六識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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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,並非遍依故。全分不依,能執受者,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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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然,亦全不依五色根故。量云:汝異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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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非能執受;不遍依止有色根故;如前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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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。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,或前六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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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能執受有色根身;以性是識不遍依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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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色根故;如汝所許第八識性。若但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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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量;因云:無有少分依色根故;如汝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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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。此為大失,故依色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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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或所立因有不定失。述曰:謂彼論以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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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依故,六種轉識非能執受,五識不成。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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