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唯识论疏部 · 成唯识论述记

成唯識論述記

成唯識論述記 · 唐 · 窺基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, no. 1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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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、住。不問因緣、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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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三緣,望此有力皆是依故。諸法新起名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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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生;本來無故;如新熏種等。若法本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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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而得住;非新生故;如本有種等。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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熏因者即現行法,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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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有因者前自類法,緣者即現行有漏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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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。述曰:其喻可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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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即所依亦名為依,依義通故。諸無為法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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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法能為緣故,亦是有為諸法之依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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託彼生故;諸有為法非無為依,不託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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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而生、住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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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。述曰:此解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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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及所依義。所以者何?具此四義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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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所依:一、決定義。有法若依此生,無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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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依此生,故言決定。簡第六識以五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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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依,彼不定故。第六生時五不定有,不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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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為依。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,設無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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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亦得生故。又簡七、八以五、六為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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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八恒轉,五、六間斷故。即一切種子望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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熏現行,彼非所依,後無現行自相續故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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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義。并別境善、染等非但𨷂自在,亦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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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,唯除遍行、及色、行蘊少分。若爾,四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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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、及五根扶塵、四大,應與五識而為所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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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根、種子、及無為等,應與諸法亦為所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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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決定故?不爾,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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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。二、有境義。雖是決定體須有境,即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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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大、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、一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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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為為所依義,並非有境故。及不相應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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