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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故。問:何故但說名俱,不云句等?答: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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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之時,或唯召法,即唯有名;若兼差別;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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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名、句。名是通故,所以言名。問:若爾,文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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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通,因何不說?答:文是所依,然不能詮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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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、差別,故不說也。論「或名有離至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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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離故」,釋有離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或名有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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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趣輪迴沈溺生死,涅槃欲捨,故名有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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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息諸趣恒流轉義。若已至得,定不還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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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有離故,說名有離。如有財者名為有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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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有為有出離義。一切有為皆同船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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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故聖道亦應捨離。如契經言『法尚應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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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況非法。』」准兩論釋,涅槃名永離。一切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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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有此離故,名為有離。此有涅槃,諸有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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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。非如離繫,唯有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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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。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為,至涅槃時皆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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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離,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。論「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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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有事至傳說如此」,釋有事也。以有因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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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是因義。故正理論云。事謂所依。或是所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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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是因義,果依於因、從因生故,如子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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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。或果從因、能覆因故,如人住床。是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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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果所映蔽義,因果前後性故,及細麁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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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。此有事故,說名有事。喻如前說。准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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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釋,因名為事,果有因故名為有事。一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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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為皆有其因,所以亦攝一切有為。「毘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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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師傳說如此」者,意非全許說因名事。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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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釋有事者,名有體事。一切有為有體,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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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無體,有事唯攝有為。論「如是等類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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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眾名」,此總結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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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於此所說有為法中」,自下第二、一頌明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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