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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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」,總束七法為處、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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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已說受等三蘊處界」,自下第三有一行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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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識蘊并立處、界。「論曰至故名識蘊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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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行釋中有二:一釋識蘊并分處、界;二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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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五蘊并分處、界。前文有三:一釋名義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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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分為六;三立處、界。此所舉文釋識名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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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六識身各了自境,於自境處總取境相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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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取像,印、持等故名總取也,非是總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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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相中取總想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識謂了別者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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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唯總取境界相義。各各總取彼彼境相,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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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了別。謂彼眼識,雖有色等多境現前,然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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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色,不取聲等。」釋各別取境義。唯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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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等,非謂青等。亦非可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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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意等,簡觸、受所取也。非男女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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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人杌等、非得失等。如彼眼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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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其自境唯總取相。如是餘識,隨應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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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。又《顯宗》云「識謂了者,是唯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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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境界相義。各各總取彼彼境相,名各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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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。謂識唯能總取境相,非能取別。」《入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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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達磨》第二云「唯總分別色等境,非彼境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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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事,說名為識。若能分別差別相者,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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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受等諸心所法。識無彼用,但作所依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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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上三論有四唯一,但取總之文決定,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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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言兼別也。心所法中無一唯別,容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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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釋。有人不得論意,妄為四解,亦不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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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非何者為勝,乃疑後學令迷論說。其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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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者,第一解云:於境之中有二種相。一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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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相,謂色、聲等。二者別相,謂違、順等。心、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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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法於所緣境,心取總相不能取別;心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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