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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所隨、迷識依緣,三過別故。恃命、財、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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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生憍逸,三病異故。由此等緣,如其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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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,世尊為說蘊、處、界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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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何緣世尊說餘心所」,已下第七明蘊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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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。「論曰至貪著諸見」,長行釋也。文中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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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:一諍根、二生死因、三次第因。此文第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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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也。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,出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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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。論「又生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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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至生死輪迴」,第二因也。如文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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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」,總結成也。《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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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》云「又此受、想,能為愛、見二雜染法生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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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故,各別顯一識住名故,依滅此二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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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定故。如是等因,有多品類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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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何故無為說在處界」,已下第八有半行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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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立蘊也。「論曰至乃至非識」,此長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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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。文中有二: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,非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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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故;二不可別立為第六蘊,無蘊義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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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文初也。論「亦不可說至名無為蘊」,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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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無蘊義也。文中有三:一無聚義、二無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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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、三蘊義息。此是第一無聚義也。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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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」,第二無依義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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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「有說至應非蘊」,第三釋,蘊義息故非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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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論「彼於處界例應成失」,論主破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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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釋。若蘊息得無為,無為非蘊攝。處、界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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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得無為,無為非處、界,故言彼於處、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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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應成失。《正理》救云「經主難言:彼於處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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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例應成失,謂處、界息,應非處、界。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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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所宗。全於蘊門眾生計我,入無餘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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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蘊頓息;處、界不然,非全生故。唯取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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