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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非實有。蘊若實有,經顯何義?勿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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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生。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,各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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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故蘊則無邊,便生怯退,謂我何能遍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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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斷此無邊蘊。為策勵彼,蘊雖無邊,而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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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故總說為一。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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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合想現起我執,為令彼除一合想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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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一蘊中有眾多分,不為顯示色等五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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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法合成是假非實。又一極微三世等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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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慧分析略為一聚,蘊雖即聚而實義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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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法亦然,故蘊非假。又於一一別起法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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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說蘊故,蘊定非假。如說俱生受名受蘊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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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名想蘊。餘說如經。於一切時和合生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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蘊雖各別而聚義成。」論「有說能荷至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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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聚故」,第二釋也。謂有為法皆有果故,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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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因荷果義,名之為蘊。雖言物所聚故,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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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聚義釋其蘊也,以荷重中有物聚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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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經不同。論「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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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釋也。「可分段義」者,《正理論》云「可三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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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分段義故。」「汝三蘊還」者,可三分還,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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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與汝。論「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」,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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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說。前說物所聚故,與經聚同,兼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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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說亦得。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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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正理論》第三釋亦得為正。論「若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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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經至說名蘊故」,此重破有部也。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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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是故如聚蘊定假有」,總結成也。論「若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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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許至成生門故」,有部反難。論「此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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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理至有因用故」,此順釋也。論「若不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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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至十二處別」,反難成也。論主許處是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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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於經部。論「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」,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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