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阿毘达磨论疏部 ·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 · 唐 · 法寶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, no. 18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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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體類別故。有說:安立時分異故。復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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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者:六是意先,意非六先,故知有異。雖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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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體竝通三世,然就位別安立異名。由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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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言六先意後。」有人作俱舍師釋處、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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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濫難云:一同類因名生之本,十七界全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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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少分。二境界緣名生之本,謂無為法,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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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少分。從多分說處義不同,少分相濫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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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有失者。今詳此解,未為釋難。三科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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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既許不同,不可處義復是界義。若許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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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一分與處義同,無別界義,理合無為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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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非界,如無蘊義非蘊所攝。欲救《俱舍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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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求別理。論「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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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釋也。與《正理》意大同。正理論師斷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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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為當異處義故,雖二釋不同,總是第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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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界義也。論「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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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下第四問答分別。薩婆多部三科總實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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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部蘊、處是假,唯界是實。論主蘊假,處、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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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實。立量破有部云:色等五蘊必定是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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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實成故。猶如聚、我。論「此難不然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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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名蘊故」,有部救也。多實成因,有部不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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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不成過。論「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」,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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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難也。經說聚義名之為蘊,而言一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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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名蘊者,此聖教相違過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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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義釋蘊義者,蘊則非實,聚是假故。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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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不然。於聚所依立義言故,非聚即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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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是實物名之差別,聚非實故。此釋顯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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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大義趣,謂如言聚,離聚所依無別實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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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體可得。如是言我、色等蘊外,不應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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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實有我體,蘊相續中假說我故,如世間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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