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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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鳥獸形,得罪;除在佛前,為供養故。《善見》: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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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主本擬施園果,為衣服湯藥等,盜心迴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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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者,隨計結重。若擬作僧房舍重物,而迴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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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食,犯偷蘭。若住處乏少糧食,各欲散去,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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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守護者;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,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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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守之;乃至四方僧房亦得。若房破壞,賣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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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以相治捕。若賊亂世,聽持隨身;賊去靜時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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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復本處。欲供養此像,迴與彼像,吉羅。第八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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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、第十卷中,論盜戒大微密。《十誦》、《勒伽》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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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此四方僧物,盜心度與餘寺,吉羅;以還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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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,不犯重也。《僧祇》:若在近寺破,無臥具供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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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通結一界,彼此共用。《五百問》中:白衣投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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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,未度者,白僧與食。若為僧乞,白僧,聽將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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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在道;若僧不許,或不白行,還須償;不者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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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。若供僧齋米,僧去,齋主用供後僧,打犍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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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食;若不打者,一飽犯重。準上,不得輒將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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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出界而食,本無還心者,犯重;雖復打鐘,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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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免盜,以物體攝處定故。律中,共利養別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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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者,須作羯磨和僧方得;若直得者,何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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界同法也。若為僧差遠使,路非乞食之所,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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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將食在道,亦不必作相,準《善見》守寺之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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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寺莊磑,不必和僧,彼此通用,住處各鳴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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稚通食。若行至外寺,私有人畜,用僧物者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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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;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,不供別類,非是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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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故;僧家人畜,犯吉羅。三像共寶互。謂住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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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寶,與理寶互也。《薩婆多》問:佛在世時,諸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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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三寶物中,常受一人分;何以滅後,偏取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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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分。答:佛在時,色身受用,故取一人分;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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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供養法身,功德勝僧,故取一寶分。又佛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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