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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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上即去者,不名受;小停者名受。若淨人難得,比丘至飯餅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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菜邊受取行之。若淨人舉不離地,亦名受,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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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儀,當語稍稍授我。若鎗鑊熱不得受者,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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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兩木橫置地,比丘脚躡,當安鎗時,口云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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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。五心境相當受。淨人作三法,比丘作三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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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無七過等,廣如〈四藥〉法中。六非心境受。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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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緣,不勞心境,自取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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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食須觀門。五別:一計功多少,量彼來處;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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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忖己德行,全缺多減;三防心顯過,不過三毒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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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正事良藥,取濟形苦;五為成道業,世報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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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。故《明了論》中云: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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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云: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,先須觀食,然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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啖之。廣如下卷〈對施興治〉中。但每日恒須。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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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見後文,故略知大旨。不爾,徒自衣食,終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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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訶。《毘尼母》中:鈍根比丘總作一念;利根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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丘口口作念,著衣者著著作念,入房入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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念。不爾食出腹中,亦如後卷。八正受食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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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分》:受有五種:手與手受,手與持物受,持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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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手受,若持物授持物受,若遙過物如上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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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有五種:身衣曲肘器與,還以上四受;若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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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緣置地與。《十誦》:淨人不解行食,半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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鉢半棄地。若墮所受草上,應食;若著土,吹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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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;土多者,水洗食之。《僧祇》:下時覺,墮鉢中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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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覺;二初下不覺,墮時覺。此二俱非威儀,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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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食。《十誦》:行食時,淨人輕比丘,故觸比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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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,不應受;不輕者,得。九明失受法。一決意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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捨失。《了論》:若人不須此物,決捨此食,失受,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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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得罪。二捨戒失。《了論》云:先受食已,後捨戒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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