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传佛教 · 律疏与经论疏部 · 四分律、菩萨戒、般若、法华、净土及遗教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

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· 唐 · 道宣撰

完整原文 ·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, no. 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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絣裁割,即免長過。若三俱故,並少不同,皆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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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月;若大衣同足限滿者,下二衣財少不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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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,亦染犯長。由有故壞三衣,非正替故。所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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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云:隨衣多少,盡捨也。餘同長衣開也。取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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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尼衣戒四。具五緣:一是比丘尼。簡下二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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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吉羅。二非親里。律云:親里者,父母親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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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世有親也。《善見》:父親者,伯叔兄弟兒孫;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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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者,舅姨乃至兒孫。皆謂同氣義親,不雜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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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。又云:出家婦者,非親里也。伯叔之婦例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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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云:若是親里,少尚持與,何況不足而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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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分》:若親里尼犯戒,取衣者吉羅。三應量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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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中,五衣中取一衣,故為犯緣。《僧祇》:若取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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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餘小小物,得無犯。四虛心送與,除乞得,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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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。《僧祇》:尼借比丘衣,得著破還,無犯。若尼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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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二眾及俗人衣,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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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得福德;取者,無犯。五領受已。《伽論》:尼放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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置地,寄大德,隨意用!便捨去;比丘作同意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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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犯。《僧祇》:使人受同犯。《十誦》、《多論》:十僧取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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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衣,十僧皆墮;十尼持一衣與一僧,得十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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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誦》:若尼先請,若為說法故與,一切無犯。《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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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》:諸尼以衣鉢施比丘,若先無心求,彼自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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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者,當觀,有長者得取。準此,犯戒止在貪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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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戒之意可見。《四分》亦云:佛告尼言,當畜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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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完堅者,餘衣隨意淨施,若與人。既云與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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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何簡於道俗。律不犯中,若從親里比丘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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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取衣,若貿易,為佛圖及僧取者,皆不犯。使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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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尼浣故衣戒五。浣、染、打,實是三戒,同由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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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生。此戒業重。律云:語使浣染打,若作者,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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